@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落地(一)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2024欧洲杯官方网站
来源:
职业健康先行
日期:2023-04-25 14:40:49
点击:245
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于我们每一名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人员来说,我们做的一切工作都是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可以说对于职业病的防治,预防是最重要的一条路,也可以说是唯一的一条路。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职业病可防难。职业病防治主要是防治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要从源头控制。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属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是为了实现职业病防治目标而采取的所有措施的集合,包括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危害因素识别、检测与评价、防护设施、个体防护、应急救援、职业病救治等一系列的防治职业病措施。
本期内容,小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等法律、规章及标准要求,梳理后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应包括如下内容:
01 建立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
1.1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1.2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以及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02 建立规章制度
2.1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2 建立法律法规体系文件
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职业卫生标准等。
2.3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4 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6 密闭空间管理程序
2.7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2.7.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2.7.2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7.3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2.7.4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2.7.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2.7.6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03 前期预防
3.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取得申报回执。
3.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对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04 工作场所管理
4.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建立工作场所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台帐。
4.2 材料和设备管理
4.2.1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2.2 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
4.2.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4.2.4 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4.2.5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4.3 场所管理
4.3.1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4.3.2 合理布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4.3.3 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4.3.4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4.3.5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车间淋浴间、更衣室和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
4.4 危害告知
4.4.1 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4.2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4.4.3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判定条件:
4.4.3.1 存在石棉纤维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以上粉尘的作业岗位;
4.4.3.2 存在确认人类致癌物、致敏物的作业岗位;
4.4.3.3 存在电离辐射(除外ⅲ类射线装置、ⅳ类和ⅴ类密封源、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及予以豁免的情形)危害的作业岗位;
4.4.3.4 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
4.4.3.5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4.4.4 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4.6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4.5 检测评价
4.5.1 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4.5.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指定期检测)。
4.5.3 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5.4 检测、评价结果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05 防护设施
5.1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5.2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5.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
06 应急救援措施
6.1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6.2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6.3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6.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6.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6.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07 个体防护用品
7.1 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7.2 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7.3 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
7.4 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08 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内容见大纲)
8.1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
8.1.1 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8.1.2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8.1.2.1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8.1.2.2 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
8.1.2.3 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8.2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8.2.1 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8.2.2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8.2.2.1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
8.2.2.2 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8.2.2.3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
8.2.2.4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8.2.2.5 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8.3 劳动者(岗前、在岗)
8.3.1 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8.3.2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8.3.2.1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
8.3.2.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8.3.2.3 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8.3.2.4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8.3.2.5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8.4 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8.5 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
09 职业健康监护
9.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
9.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9.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4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9.5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9.6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收集历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职业卫生调查情况,分析与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并提出干预措施建议。
10 职业病诊断
10.1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
10.2 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10.3 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
10.4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测和康复,调离和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1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级及评估
11.1 工作场所粉尘、噪声、高温危害作业分级
11.2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风险评估
11.3 工作场所其它有害因素风险评估
12 群众监督机制
12.1 建立工会监督机制
12.2 建立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机制
13 工作场所合规性检查
13.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检查
14.2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